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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措施。

日期:2021/7/5 Click:914
(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教育训练、审查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内容。

(2)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应在工程开工15d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3)施工期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地界限噪声值》制定噪声对策。确实需要夜间施工的,必须发行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告附近的社区居民。

(4)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应设置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内。电焊工作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泄漏。

(5)工地污水排放应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签署污水排放许可协议,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污水经沉淀处理后二次使用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工地泥土、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

(6)施工现场保管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材,必须对仓库进行防泄漏处理,保管和使用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土壤水体。工地安装的食堂,如果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应设置简单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负责人定期抽油。

(7)施工现场发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申报登记,分类保管。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与所在地的垃圾消除中心签订环境保护协议,立即进行运输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应运至专业有毒有害废弃物中心处理。

(8)工地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处理,土方必须集中堆积。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复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工地土方作业应采取防尘措施。

(9)拆除建筑物、建筑物时,应采取隔离、洒水等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废弃物。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扫运输,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和配管运输,严禁空投。

(10)施工现场使用的水泥和其他容易飞扬的细粒建筑材料应密封保管或采取垄断等措施。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11)除符合规定的装置外,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种废弃物,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为土方回填。

(12)在居民和公司密集区域进行爆破、打桩等施工作业前,项目经理部除按规定报告批准外,还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和相关措施报告给有关居民和公司说明,协助和协助。施工机械的噪音和振动应采取相应措施控制。

(13)经过施工现场的地下管道,发包人在施工前通知承包人,标明位置,保护。

(14)施工时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等,停止施工,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可继续施工。

(15)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通知,并设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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