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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控制沉降为目的设置桩基的要求是什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日期:2021/7/5 Click:1037
开发这种方法是考虑桩、土、承台共同工作时,基础的承载力可以满足要求,而下卧层变形过大,此时采用摩擦型桩旨在减少沉降,以满足建筑物的使用要求。三、为保证桩、土和承台共同工作,应采用摩擦型桩,使桩基产生可以容许的沉降,承台底不致脱空,在桩基沉降过程中充分发挥桩端持力层的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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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中第8.5.16规定:

以控制沉降为目的设置桩基时,应结合地区经验,满足以下要求:

1、桩身强度应根据桩顶负荷设计值进行检查

2、桩、土负荷分配应根据上部结构和基础共同作用分析确定

3、桩端进入良好的土层,桩端平面处土层应满足卧层负荷设计要求

4、桩距可采用桩直径4倍~6倍。

【条文说明】八十年代上海市开始采用为控制沉降而设立桩基的方法,取得显着的社会经济效益。目前,天津、湖北、福建等省市也相继应用了上述方法。该方法开发考虑桩、土、承台共同工作时,基础承载力可满足要求,而下卧层变形过大此时采用摩擦型桩,旨在减少沉降,满足建筑物的使用要求。

以控制沉降为目的设置桩基是指直接使用沉降量指标来确定桩的数量。这种设计方法设计方法,一定要有本地经验,尤其是符合本地工程实践的桩基沉降计算方法。直接用沉降量确定桩数后,必须满足本条规定的使用条件和结构措施。上述方法的基本原则有三点:

一、设计用桩的数量可以根据沉降控制条件,即允许沉降计算确定

二、基础总安全度不能降低,必须根据桩、土和承载台共同作用的实际状态进行检查。桩土联合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随着沉降的发展,桩、土的负荷分担不断变化,作为最不利状态的控制,桩顶负荷可能接近或等于单桩极限负荷力。为了保证桩基的安全性,根据承载力特征值计算的桩群承载力和土承载力之和应大于等于作用的标准组合产生的作用是桩基承载台顶面的垂直力和承载台及其上土自重之和

三、为了保证桩、土和承载台的共同工作,应采用摩擦型桩,使桩基产生允许的沉降同时,桩端置于比较好的土层中,防止沉降过大,无法达到控制沉降的目的。为了保证台底不脱落,台底土为不足固结土或承载力利用价值少的软土时,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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