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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条件问题(何时招标问题)

日期:2021/9/18 Click:547
特别是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全社会招投标意识显著增强,招投标行为日趋规范,招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推进基本建设领域改革的一项措施,我国在1980年代初引进了招标制度。近30年来,招标相继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立项、药品采购、办公用品采购等领域广泛普及,招标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尤其是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全社会招标意识显著增强,招标行为日趋规范,招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公众采购效益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招标实践工作的广泛开展,招标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更加深入,以下就日常工作中招标各方普遍关心的部分问题进行说明,请领导和专家们批评。

投标条件问题(何时投标问题)

对于假投标、欺诈、提前投标等问题,是否应明确不同性质项目的投标条件。

①招标人依法成立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查手续的,已经批准的

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查手续的,已经批准的

④项目资金和资金来源已经实行的

⑤有符合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等。

招标范围及相关问题

不同性质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同时明示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为: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随着投资主体的来越多样化,个人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往往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但目前这些项目多采用招标或竞争谈判(议标形式)确定中标人,国家是否应适时提出相应法律规范性质的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项目招标行为。

政府采购中招标活动的《招标投标法》及其辅助法规的适用性问题。《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二种合法的采购方式,同时,也有一系列的监督和投诉程序,这些程序往往与《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存在不一致之处,有时投标人不知如何维权才是正确、有效的。

不同部门监督程序的冲突问题。根据国务院对不同招标物的招标流程监督分工,不同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辅助法规,但有时对某个具体的目标物,规定的监督流程有冲突,例如进口电梯的招标有这样的问题。

如何理解公开性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原则。公开是公正公平的前提,如何理解公开性的原则?一般理解为招标信息公开、开标现场公开、评标的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结果公开。进一步理解应是具体要求、标准、条件的全面披露,包括废标条件的披露。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主要是

①唱歌的顺序需要事先公开吗?

②评价时,明确的顺序需要事先公开吗?

③评价时采用的评分细则是否需要公开等。

评价组织问题

评价委员会专家的构成问题。目前,许多省市在组建评委时,不允许业主或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专家或代表进入评委。

技术专业和经济专业的分工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评委由技术、经济专家等成员组成。经济专家往往由熟悉工程成本、商务合同、法律规定的专家担任,经济专家对技术的评价往往只停留在概念、整体印象上,经济专家必须打技术分数,技术专家必须打经济分数吗?

综合评价法和门票决定问题。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为了使评标工作顺利进行,在评标过程中往往就有关分歧问题采用票决制进行决议,从而达成一致的意见。当采用综合评价法时,最终结果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如在采用票决制时被最终结果第2名的中标候选人取代怎么办?

采用最低评价法审查时,低价抢夺问题比较普遍。如何定义低价抢夺和合理低价中标是非常重要的课题。法律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格不能中标,成本是什么?是社会成本还是个别成本?如何衡量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这些正是最低评标价法的难点所在。

在实践工作中对于大项目、国家级的项目,我们的做法是分三步走:

①对比分析;②询标澄清;③判定表决。

“拦标价”问题

对于是否允许设立“拦标价”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示“拦标价”,理由如下:

1.《三十号令》第64条,合同价格应该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2.《合同法》第273条,国家重大工程的合同订立应按批准的投资计划;

3.设立上限是为了控制投资,与招标目的不矛盾,且与理、与法不冲突。

备选投标的处理问题

现在对于备选投标的处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多重标准,为此,给出我们的意见如下,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1.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的决定,应当获得招标文件条文的预先授权,且备选投标报价应该在开标时被唱出;

2.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投标,不预考虑;

3.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执行评审,以确定是否采纳备选投标;

4.无论是基本投标还是备选投标,合同条件均不能做出更改。

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允许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问题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往往邀请中标人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那么招标人是否可以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可以谈判的内容是什么?什么样的内容不能谈判?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招标人和中标人。

重新招标问题

不足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足三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应停止投标,重新投标。事实上,重新投标的成本很大,所以我们可以参考国际惯例吗?当不到三个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值得讨论采用更符合实际的方法。在国际上,一般考虑到以下要素后,决定是否重新投标:

①投标公告是否登载在规定的媒体上

②合同包是否过大或过小

③投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或准备投标文件的时间是否充分

④投标文件是否有歧视性或限制性条款

⑤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严重偏离合同概算等。一般情况下,不管几个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总是按计划进行,是否需要重新投标是评价后的决定。

经审查,有效标志不足3家时。根据《十二号令》,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否决全部投标,重新招标。这里的关键是如何把握“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实际工作中,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不少。

关于招标代理的几个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备案问题。目前,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异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前,需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内容与招标代理机构再次申请甲级资格不同(甚至更复杂),一些省份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提交申报资料,这种做法是建设部发行的证信力的挑战

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问题。根据建设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建立独立的专家库,主要考察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和参与评价的技术支持能力。事实上,目前全国几乎没有地方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提取专家,如何使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发挥作用,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深度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招标代理的收费问题。尽管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发布了招标代理的收费规定,但目前招标代理的收费方式、收费范围、收费比例各不相同,事实上,对招标代理的收费标准的规定似乎可以更加灵活,或分出不同服务深度更加合理、有效。

招标投标领域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纷繁复杂,《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是不可能包罗万象地解决所有问题。上面只是给出了我们遇到的一部分问题,限于时间,有的问题说得比较透,有的问题说得比较浅,有的问题给出了我们的看法,有的问题只是对可能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探讨。希望通过这样的探讨进一步提高我国招投标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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