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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算的依据及成本加酬金合同

日期:2021/7/28 Click:623
(10)工程索赔:指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招标人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或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的差异超过某一约定的百分比之后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否则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总价。
01工程计算的依据

(1)招标书:指业主或其委托人发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问答、补充说明、交易信件、会议纪要等。

(2)投标书:指我们为了应对投标书而投入的中标投标文件。

(3)合同: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合同构成内容一致。

(4)设计变更:指设计院签字完整有效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其他文件。

(5)委托书:指业主或其他公司委托我公司施工的本标段范围以外工作的有效文件。

(6)联系方式:指业主、设计院、总承包公司、其他施工公司、本公司就施工协调等方面提出的工程联系方式。

(7)施工方案和措施:指经业主(承包人)、监理认可的指导工程施工的方法和程序。

(8)价格确认书:根据合同规定或所有者委托乙方购买设备和材料时,必须由所有者确认价格和数量的文件。

(9)工程量签证书:根据合同和图纸的实际情况,业主和监理现场必须确认的工程量签证书。

(10)工程索赔: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对方应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02工程合同

一、总价格合同

(1)固定总价格合同:合同双方根据图纸和工程说明,按约定总价格承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除非招标人要求更改原定的承包内容,或者实际工程量与预定工程量的差异超过某一承诺的百分比,否则承包人不得要求更改总价。

(2)调整总价格合同:报价和签订合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格。但是,在合同条款中,如果在执行中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导致材料成本的增加和减少,合同的总价格应该如何调整呢?

(3)固定工程量合计价格合同:投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根据工程量清单规定的内容分别填写项目单价。(这是参考工程量,一般不调整)

二、单价合同

(1)评价工程量单价合同

(2)纯单价合同

(3)单价与承包混合合合同

准备承包的工程项目内容和设计指标不能充分确定,或者进出学校的可能性很大,合计价格合同方式不再合适,应改用单价合同方式。单价合同有以下形式:

1)报价工程量单价合同,招标人在准备这样合同的招标文件时,委托咨询部门根据部分工程列出工程量表和报价工程量,承包人投标时在工程量表中填写各项单价,计算合同总价作为投标报价的用途。但是,每个月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全部完工时,按竣工图最终结算工程总价。

2)纯单价合同,设计部门无法提交施工详细信息,或者有施工图,但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正确计算施工量时采用该合同。招标文件只向投标者给出各项工程内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工程范围及必要的说明,而不提供工程量,承包商只要给出工作项目一览表中各项目的单价既可。将来施工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3)单价与承包干燥混合合合同基于单价合同,但其中一些难以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用承包干燥方法。

三、成本加报酬合同

(1)成本加固定报酬合同

(2)成本加固定报酬合同

(3)成本加奖惩合同

(4)最高成本加变动报酬合同

四、现行招标文件

(1)总价格承包(工程量和价格不调整)

(2)单价承包(只调整工程量单价不变)

(3)施工图预算结算(下浮率)

(2)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有效合同关系。

2)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

3)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4)合同变更必须以法定方式进行。

(3)合同变更的效力:

1)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2)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不对合同中已履行的部分有效,除当事人约定外。也就是说,合同的变更不会产生可追溯性。

3)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4)合同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通常,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类。

1)设计变更。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化,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设计必须变更,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或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5)合同变更的处理要求

1)发生必须变更的,应尽快变更。如果变更不可避免,无论是停止施工等待变更指令,还是继续施工,损失肯定会增加。

2)工程变更后,应尽快执行变更。工程变更指令下达后,应迅速执行指令,全面修改相关各种文件。承包方也要抓紧落实,如果承包方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扩大的损失应由承包方承担。

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工程变更的影响多方面,影响持续时间也长,应充分分分析。

工程变更程序

(1)设计变更程序

1)发包人变更原设计。

2)承包人的原因改变了原来的设计。

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变更相关部分的标高、基础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的相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的其他相关工程变更所需的追加工作。

(2)其他变更程序

从合同的角度来看,除了设计变更外,其他可以变更合同内容的都是其他变更。例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必须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签订热补充协议才能变更。

(3)变更评价

1)变更评价的原则:

A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样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按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的实质性变化,不得调整该项目单价。

B工程量表中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不适用于具体变更工作,应根据原单价或价格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新价格。

C变更工作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合同单价水平一致的原则,确定新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03 项目索赔管理

(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即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工作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要困难一些。通常,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部门)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预先补偿损失的权利要求。

(2)工程索赔的性质

A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不一定有法律因果关系。

B索赔不是惩罚,而是补偿。

C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的合作,而不是对立。

(3)索赔的特征

A索赔是双向的。

B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才能向对方索赔。

C索赔是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面行为。

(4)索赔原因

A当事人违反合同。

B不可抗力事件。

C合同缺陷。

D合同变更。

E工程师指令。

F其他第三者的原因。

(5)索赔的分类

A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合同中明确的索赔、合同中默认的索赔、道义索赔。

B按索赔目的分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C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加速索赔、合同被迫中止的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其他索赔。

(6)工程索赔处理

原则:索赔必须以合同为基础。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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