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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监督和管理协调负责

日期:2021/7/20 Click:576
并负责组建由二期工程建设处主任、副主任、、监理公司总监、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基建工程建设处各部门经理、安质部安全专职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2、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必须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布置、统一指挥下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
1、建设单位应对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监督和管理协调责任。二期工程建设所主任、副主任、监理公司总监、各施工部门行政正职、基础设施建设所各部门经理、安质部安全专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委员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所安质部为首,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所工程部、物资部、计划部、各监理部门和各施工承包部门安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成立。定期召开会议布局,检查安全文明生产。

2、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应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统一布局、统一指挥下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

3、建设部门应向施工部门提供施工现场和邻近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邻近建筑物和建筑物、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

4、建筑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建设部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必须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

6、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必须从开工报告批准日起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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