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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公告

日期:2021/7/17 Click:618
第九条、《怀化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绿化工程及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市园林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规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共事业管理局是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市园林处、市绿化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市民,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未完成绿化义务的,按缺少绿化项目缴纳绿化费,收取的费用重点用于发展绿化事业。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努力做好园林式、园林式单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和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或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怀化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公共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市直有关部门合作。

第十条、《怀化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种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为他的用地,不得违反规划开发建设。

相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建设。因特殊情况暂时需要占有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查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迁移。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绿化工程和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园林处审查签署意见后,必须向市公共事业管理局审查。建设单位应按批准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实需要变更时,必须由原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及开发小区项目,在办理施工报建前,应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绿化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特殊条件下,限制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经市公共事业管理局审定后,可将不足面积的绿化补偿费交给市公共事业管理局,进行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越级设计、施工。

城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公司,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等级证明书,向市公共事业管理局登记,登记后可以根据资格接受相应的业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其绿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接受市公共事业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16条、各类建设项目应与其辅助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市公共事业管理局验收绿化工程。对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房地产单位不得出具房地产证明。

园林绿化工程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设计完成绿化的,由市园林组织代替绿化,费用由项目主承担。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捐款从事公共绿地建设。鼓励单位场所和居民利用庭院、阳台、屋顶种植花草树木,参加花卉展览等园林绿化活动。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1)街道旁边的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滨江(水)风景带等公共绿地由市庭园负责

(2)公司建造的公园和公司附属绿地由该公司负责

(3)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社区负责

(4)苗圃、花园、草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公司负责

(5)临街公司或居民门前的绿化由临街公司或居民负责。

以上就是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公告》的介绍,更多内容请登录建材板材网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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