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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日期:2021/7/14 Click:786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查及规范公告管理工作,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复核、查验,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电镀企业名单进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第四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产业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更高要求的地方规范条件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对本地区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一章总
第一条是有序开展电镀行业规范管理,促进全国电镀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根据《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64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审查和规范公告管理,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检查,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电镀企业名单,动态管理公告名单。积极申报工信部规范公告的企业,可以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依据。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和资料总结提交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规范和现场检查。
第四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当地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的实施中,可以结合当地产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产业政策,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更高要求的当地规范条件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五条申报规范公告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上一级单位申请)
(2)布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利益总体规划和产业展览规划
(3)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技术、装备
(4)企业调查符合《电镀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
(5)申请之前的2年内没有生产安全事故,没有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申报规范公告电镀企业应登记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平台(zr.zgbmcl.com),在网上填写相关资料的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交规范公告申请,按要求提交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规范公告(附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电镀企业(电镀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包括

(1)企业(集中区)基本信息表
(2)企业(集中区)规范公告申请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企业有毒有害职场人员的病体检验证明书
(6)(6)2014年后新(电镀项目),必须提供电镀设施和安全保护设施、安全保护设施等。
第八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审查、现场检查、材料报告。经对申报资料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电镀行业规范公告条件的企业,应将企业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包括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代表性的核查,对申报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对申报企业有关情况提出质询、提交补充证据要求或进行现场查验。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对于审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审批机构应将审批情况反馈给企业,企业可向工信部申报。

第三章规范公告管理
第十条审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开(10个工作日),对公开没有异议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公开。
第11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根据规范条件每2年进行一次自我调查,在当年3月31日之前登录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平台,提交上一年度规范的基本资料,形成自我调查报告,4月30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电镀行业协会对已通过公告的企业维持规范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我检查报告。当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我检查报告书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符合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





第12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情况进行抽查,进入公告的企业必须积极做好检查准备,接受各级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正在申报规范公告企业和已公告企业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违反规范条件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报案或投诉。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确认后取消企业规范公告资格。
(1)不能执行《电镀行业规范条件》的
(2)申报资料有虚假行为
(3)不接受监督检查
(4)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的
(5)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比较和安全责任事故。
工信部拟撤销规范公告资质的企业,应事先通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企业陈述和申辩,组织相关专家论证企业陈述和申辩后,决定是否撤销规范公告资质。被撤销规范公告资质的企业不得在两年内申报规范公告。
第15条新(扩张)建设企业(集中区)正式生产运营一年内正式申请规范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电镀企业(包括专业电镀厂、各企业电镀和热镀厂、热镀企业)和电镀集中区。
第十七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报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说明。
第19条,本办法从月亮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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