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7/10 Click:1064
第四条 对于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情况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分包方班组长共同进行验收。第七条 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以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有合格证和检验证。
第一条,为确保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符合要求,从本质上保障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必须坚持只有通过验收才能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检查范围:
1,各种脚手架。
2、工程临时设施和沟槽支持和支持。
3、支持的水平安全网和立网。
4、临时用电工程设施。
5、各种起重机械、施工用梯、手持电动工具、中小型机械设备等。
6、头盔、安全带、常用安全防坠器、漏电保护器、配电箱、护目镜、防护面罩、绝缘手套、绝缘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7、安全标志吊装情况。
第四条对非危险部分项目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情况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分包方班长联合检查。
第五条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目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情况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安全员、承包人负责人共同检查。
第六条对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工程的安全专业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组织副社长(主管技术质量)、技术质量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工程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分包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共同检查。
第七条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和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有合格证和验证。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项目经理、安全员、仓库管理员共同检查。
第八条临时电气设施由电气工长组织电气技术负责人、安全人员、承包人班长联合检查。
第九条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安装完毕后检查前,必须通过具有相应检查资格的检查机构。然后由项目经理组织、承包人负责人、租赁人负责人、安装人负责人共同检查。
第11条物料提升机、高空作业吊篮、流动式起重机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分包方班长联合检查。
第12条工地使用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人员、承包人班长联合检查。
第13条手持电动工具在出入库前,由库管人员和维护电工共同检查检查。
第十四条现场悬挂的安全标志、消防器材配置状况、消防通道等由安全人员组织承包人班长联合检查。
第十五条有检查,必须办理书面检查手续。否则,就无效了。
第16条所有经验合格的设备、设施必须悬挂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18条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