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7/10 Click:1066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承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工程以及大检修工程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统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四条施工单位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个方面的投入,每年不得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5%,单独提取,单独核算,单项检查。
第一条是加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工程管理,保障员工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承担的各种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工程、大检查工程环境保护费、文明工程费、安全工程费、临时设施费(统称安全防护、文明工程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各企业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征收特别费用,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全额到达,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条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环保、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方面的投入,每年不得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5%,单独提取、单独核算、单项检测。
第五条施工公司投标时,不得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投标范围的施工公司和建设公司、总承包公司签订安全费用阴阳合同,不得以低价中标为借口,占有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合同下游企业不承担上游企业投标时在安全生产特别费用方面的让步承诺。
第六条执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统一由总承包公司管理。总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严禁变相强迫施工公司筹措资金,取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
第七条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环保、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方案或措施,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按批准的费用额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用,不属于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措施范围的措施均不得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
第九条各企业和所属各级机构财务部门应特别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关闭运行,确保安全生产特别费用的全额投入。
第十条采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使用的材料、设施、物品时,严禁提倡采购绿色产品。检查保管时,必须明确填写品名、规格、型号,发行时填写收件人、使用的临时名称,使帐目、物品一致。
第十一条各企业应加强对外包团队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实际运用情况,按合同支付。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内的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机构履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现场监理。对于已经实施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和制造工程师必须立即审查并签字认可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检验审查的有关规定对各企业的安全投入进行审查。安全检查考核中发现因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未有效实施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将严肃处理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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