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状
21世纪以来,国内多个地区陆续开始大规模城市轨道工程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数据显示,目前全国300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处于规划设计和建设阶段,总里程超过10000km,总投资超过1.5兆元。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除2010年发行的5号文件和2014年3月发行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办法》等数量少的文件外,监督依据都是住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事质量安全监督的机构也大多是住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机构。
2011年12月,南京市政府为加强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专门设立了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站,是全国首家专门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监管机构。此后,合肥、温州、徐州等地也相继成立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这突出了各地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重视,也反映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市政、住宅建设工程有很大差异。这种差异促进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们必须不断探索、研究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
2.1建设模式多样随着国家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加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也随之变化发展,从政府设立的职能部门直接建设到实现企业化运营,到BT、bot和当前受欢迎的PPP模式,具体应用案例。此外,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长,需要与铁路、道路交流,产生了很多代理建设的形式。这些模式的交替和同时出现,给建设管理者和工程监督机构带来了很多新问题,最突出的是责任的确认和划分。2.2承包承包模式多种多样现阶段,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要承包方式還是平行承包,沒有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同时,由于专业多,建设部门直接承包部分专业工程,如接地网、幕墙等。此外,一些系统工程,如屏蔽门、FAS、AFC等工程承包商通常没有施工安装资格。这些现象与建筑行业的常规做法和部分规定不一致,但多年来,在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行业的普遍规律,监督机构不能停止,必须正视这个问题。
2.3边设计边施工现象普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大,施工周期长,设计和审查图的工作量非常大。此外,近年来,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蓬勃发展,员工和技术人员数量跟不上发展需求。这些因素普遍存在工程设计、审查和施工。2.4危险性大的部分项目工程数量多根据国家住宅建设部87号文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的危险大工程种类、数量极多,工程规模大,多数都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大工程,根据《住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规定,监督需要增加监督频率,出席监督。在监管力度相对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哪些有效的监管措施,是摆在安全监管机构面前的现实问题。2.5专业多,系统相关度高的轨道交通工程除了通常的土建工程外,还包括轨道、供电、通信、信号、FAS、BAS、PSD、AFC等多个专业工程,各专业工程之间设置了不同的接口,通过软硬件的连接和联合调整
3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构想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其监督不能生动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以旧的经验、旧的方法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断探索、实践、精炼,总结适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督的方法,最终形成完整的运行体系,为规范和保障后续线路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理论基础。几年来,围绕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安全生产的目标,我们进行了很多思考、尝试,初步总结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监督构想(1)以法规为基准,兼顾实际操作。(2)整理各方关系,确保责任清晰。(3)行为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四)严格行政执法,推进两次联动。(五)政府购买服务,补充专业短板。(6)不断总结研究,提高监督效能。
4主要监管措施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我们坚持以确保建设各方责任清晰、责任落实为原则,以规范各方质量安全行为为为导向,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妥善处理工程监管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4.1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与普通工程项目不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主体往往是固定的一两家企业,目前存在多种建设模式,但建设单位,特别是代表政府行使建设管理职能的建设方的主导地位仍不容忽视。在监管过程中,通过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和合作,一方面规范建设方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他们在不同的标准段、线路之间推进点带面,举一反三式的问题处理方式,推进各管理制度的实施。
4.2明确各方法律地位和关系,确保责任落实4.2.1规范总承包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体积大,合理实施总承包有利于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但是,总包、分包公司如何监督,实际工作一直很模糊。因此,我们特别关注总承包合同中双方责任的规定,要求双方根据国家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责任分类。在监管过程中,严格按照职责内容监管,尤其是总包是否履行总包职责,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加强监管。这大大促进了总承包商的管理,促进了质量安全责任的传递和执行。
4.2.2规范集中发包工程的管理建设部门直接发包的分部工程(集中发包的接地网、幕墙工程等)涉及多个车站、多个土建工程部门,总包管理不足,日常管理、质量检查往往离开。因此,我们首先要求这样的工程单独监督,接受监督,其次要求建设公司负责这样的工程的检查和交付,最后要求建设公司在检查合格后将相关资料交给所属公司工程的承包商。对接地网等后期隐蔽的工程还应提供接地网平面配置竣工图等基础资料,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控制状态。
4.2.3规范包工头资质管理对系统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的问题,我们按照责任明确,责任落实有效的原则,要求明确有施工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施工任务,建设单位、系统包工头、施工单位签署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质量安全责任。监管机构将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确定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同时要求系统承包商、建设单位进行协同管理。
4.3实施提前介入监管,确保质量安全监管不缺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审图系逐步推进,进度要求紧张时,往往不能在办理工程报告监管手续时提供完整的图形审查合格文件。对此,我们采取了提前介入监督,逐步提交图形审查文件的措施。办事流程中,建设部门在整条线路报告监督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督申请,说明阶段性图审等问题,批准后办理提前介入监督手续的具体监督,严格要求施工内容通过图审,杜绝白图施工。
4.4规范各检查行为,促进过程管理4.4.1加强重要节点施工前条件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大量危险性大的部分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高。为了提高安全监督效率,我们从促进工程参加者提高安全意识开始,制定并实施了重要节点施工前条件检查制度。明确了具体的检查程序、需要检查的具体节点和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中,监督各参加者实施该制度状况和检查效果。通过这一举措,促进各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范施工安全风险。
4.4.2细分质量检验程序,确保可靠性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检验一直缺乏统一规范的要求。住房建设部42号文件的发表,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查的相关内容,但实际操作仍存在实际困难。围绕确保检查达到目的的基本原则,我们细分完善了检查程序、要求,明确了主要分阶段检查、缓期检查等概念的土建子部门工程在大面积隐蔽之前必须完成检查的系统联合调整合格是项目检查的前置条件等要求。从南京地铁三号线、四号线的实践情况来看,这些做法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已经被参加者所接受。
4.5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总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作为新兴产业,技术和管理都值得深入研究。为了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我们结合自己监督工作和工程监督中发现的难点、盲点问题,积极开展各种研究工作,形成了一系列制度、方法,也有上升到地方标准的人。这对开拓管理构想,提高监督工作水平,规范和领导行业发展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持续快速发展,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提高监督效果,我们还根据安全风险类别、企业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施了差异化监督,利用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弥补现有监督人数少、专业不足的短板。同时,积极利用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红黄牌警告等行政手段结合企业信用评价、现场和市场有机联动等调整手段,提高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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