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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负总责,负责落实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责任制、规章、工作规程,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含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依法将有关安全生产监理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对本人依据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编制、审查或审核并签字确认的有关监理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承担监理责任。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提高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政府《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关于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实施办法。
市(行政部门、省农垦或森林工业总局)、县(市、区、农垦分局或林业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对二等(含二等)以上、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只负责一个项目的监理安全生产,二等以下项目的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只能由同一项目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前款中二级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是指需要组织专家对部分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查的工程项目。根据建设部《危险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施工质量),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004]213号)确定。
第四条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配置人数为:
(一)住宅小区工程外一等工程设置2人。
(二)住宅小区外二等工程及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设置1人。
(三)住宅小区工程按建筑面积每12万平方米设置一人。
第五条监理单位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项目的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定期检查所承担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2)监理单位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负全部责任,负责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根据项目特点组织制定包含安全生产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安全生产监理情况,并按照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审核、签字确认相关监理安全生产行业数据。
(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根据书面授权确定是否对监理安全生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监理单位建设项目专职(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具体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并按照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编制、审查并单独签署相关监理安全生产行业数据。
(5)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定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应在专业(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安全风险,及时向专业(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报告,并负责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记录的真实性。
(6)监理单位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涉及安全生产监理的,应当配合专业(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第六条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的程序和内容
(一)编制以下文件资料:
1、包含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内容的监理计划。在监理计划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范围、内容、目标、程序、制度、专职(兼职)监理人员的计划和职责。
2、包含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内容的监督实施细则。监督实施细则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特点、流程、方法和措施、控制点和目标值。
(二)以施工单位报检、监理单位审查的形式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部分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签署意见。
2、施工单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是否按规定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4、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经理是否持有项目经理(施工人员)资格证书和安全员证书,安全生产考核是否合格,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5.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6、施工单位应急救援计划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第七条施工阶段监督安全生产的程序和内容
(一)检查: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按照建设部用的使用情况。
(二)以施工单位报检、监理单位审查的形式进行检查:
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电气产品、安装机具等相关产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或复试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本款安全防护用品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安全防护设施是指边缘、孔工具或紧固钢管脚手架防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