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国内上万家产品信息资料
今天是:2024年11月24日 星期日     业务合作咨询:18678476222
扫一扫,直接在手机上打开
推荐微信、QQ扫一扫等扫码工具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知识 > 工程管理 > 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日期:2021/12/21 Click:640
(三)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五)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日志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要详细记录并存档。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完善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保护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造、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章安全备案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总承包,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肢解分包,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总责任。总承包商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商不得分包分包工程,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严禁层层分包、分包,以包代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承包工程开工前15天内组织建设监理单位到开发区建设局办理安全备案手续。开发区建设局应当审查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具体安全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开发区建设局经备案资料审查合格后,对现场施工准备工作进行现场调查(标准见附表)。通过调查的,应当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未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没有安全生产在条件下强行施工。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建议法律、法规合理工期不得压缩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项目监理的需要。
(2)总监理工程师在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目标,确定具体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具体可操作。
(3)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现场例会。现场例会应检查分析项目的安全状况,并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对安全站的监督,对关键部分项目和危险程序进行站监督。
(五)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并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承担监督责任。
(6)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租赁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二)租赁的机械设备、钢管、紧固件、施工机具及附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3)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租赁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出具检验证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拆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必须承担在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
(2)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吊装脚手架、模板等自升设施,应编制拆卸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整体吊装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自检,出具自检证书,并向施工单位说明安全使用情况,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项目施工安全负责。
(二)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总责任。总承包商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总承包应当为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四)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关安全生产制定各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日志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详细记录和归档文明施工情况。
第四章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生产能力或者施工规模,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全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数至少为:
1.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10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1亿施工总产值不少于3人。
劳务公司不少于2人。
专职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1人,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安装工程总成本小于5000万元;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安装工程总成本5000万-1亿元;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总成本1亿元以上,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设安全主管。
建设负责人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配备按照贵州省监理人员岗位配置的最低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章制度建设和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的目标责任制责任制应挂在施工现场办公区的显著位置,安全目标责任应分解给人。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监理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安全证书。同时,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严格执行三级教育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有关安全生产制定各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第十七条建设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设项目成本超过1000万平方米的项目,必须依靠建设现场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教学现场至少50人。教学设备应配备黑板、桌椅、电视、DVD机器、书报刊物等,并悬挂××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不少于1个标志-每班2小时45小时-90分钟,每个工人每月不少于4个小时。
第六章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较大的部分项目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1、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项目。
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专家组论证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专家组进行示范审查:
1、深基坑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三、高模板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吊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应组织5名以上相关专业专家组,对已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改进,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专项安全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数据应当及时填写和分类,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数据模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数据人员,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总监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日常安全检查。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归档。
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日志制度。安全日志按单位工程填写,由安全员记录;项目经理检查安全员的日常记录,并签署意见。记录时间从工程开始到竣工验收,每天记录,不得中断。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对未实施安全日志制度或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对6级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常天气下,应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
施工高度达到2米后,必须安装脚手架进行保护,高于作业层的一步架。严禁在工程外墙抹灰和贴面砖完成前拆除框架。高层和小高层应在不影响车辆交通的高度上设置6米宽的斜网,夹角为450,平网口规格为15mm*15mm,平网上铺设2000目安全密目网,不超过10米。
推荐商品
您是不是要找: 圆柱模板 圆柱形模板 铝单板 圆弧模板 大理石 弧形模板 瓷砖 石膏板 镀锌钢管 透水砖 钢化玻璃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隐私声明 版权声明 投诉侵权 网站地图 广告服务
  • 鲁公网安备 37130202372257号 鲁ICP备19039629号-2 电话:18678476222
  • 技术支持:临沂鑫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你是本站第2500378位访客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