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21 Click:646
大气:拟建工程施工期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实施清洁能源的要求,禁止施工人员现场使用燃煤设施;2、运营期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1)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有粉料筒库呼吸孔及库底粉尘、散装粉料(水泥、粉煤灰和矿粉)车抽料时放空口产生的粉尘、砂石堆场扬尘以及运输车辆动力起尘,还有少量食堂油烟、汽车尾气和生化池臭气。
2012年6月1日,重庆市梁平县发改委对拟建项目进行备案,备案项目编号为3122228K50314209;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暂行办法》,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现公布如下:
一、简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年产60-混凝土搅拌站项目120万立方米
建设地址:梁平县双桂街凉水村5组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梁平县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年产60-120万立方米的混凝土。拟建项目占地26730m二、建筑面积9986.52m2.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三条混凝土搅拌生产线)、辅助工程(办公楼、倒班宿舍、堆放仓库、维修车间、配电室)、公共工程(给排水、供配电、燃气、通信、消防设施及管网工程、门卫及人流物流出入口、工厂道路及绿化、工厂围墙等)。)、环保工程(三废处理及处置工程)。
二、概述和治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1)施工期间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噪声:施工设备的噪声问题是拟建工程施工期间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单位应严格执行GB12523-90《建筑工地界限噪声限值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7月修订)、《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2013年)(渝府发[2011]号。31)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实现文明施工。了文明施工。例如,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机械和技术,选择低噪声操作工具,合理布置和设置临时声屏障设施,减少施工噪声的影响;禁止夜间高噪声设备运行,避免干扰。夜间施工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设置施工公告牌,接受公众监督,以便理解。
大气:拟建工程施工期严格按照重庆清洁能源要求,禁止施工人员现场使用燃煤设施,加强施工机械维护,提高机械正常利用率,有效控制建筑垃圾、原材料运输、施工车辆扬尘,施工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蓝天行动实施计划》(2008)-2012年通知(渝府发[2007]224号)、重庆市建委《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七项强制性规定》(2009年4月)、重庆市建委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措施后,预计施工期的各种废气和粉尘对大气环境影响不大,环境可接受。
水环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生产废水对水质的影响主要是悬浮物。施工现场设有隔油和沉砂池。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浑水经沉砂后排放,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回用。施工机械产生的含油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无排放。为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环境,施工人员应集中生活。施工单位可在施工现场建设简易旱厕或与周边居民协商,有偿使用住宅设施,减少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
固体废物:施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施工废弃物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废弃物运至政府部门指定的矿渣场,不得随意丢弃;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卫生部门统一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场,禁止堆放;施工期间产生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随施工期结束消失。
生态环境:提前修复围墙,封闭施工,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暴雨季节,施工截洪沟、排水沟、沉砂池、挡土墙,及时硬化绿化裸露地面,避免雨水侵蚀和损坏,防止水土流失。
2.运行期间的环境影响和治理措施
(1)空气污染控制措施
本项目运行期间,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是气缸呼吸孔、库底粉尘、散装粉(水泥、粉煤灰、矿粉)车辆抽油口产生的粉尘、砂堆场粉尘、运输车辆动力粉尘,以及少量食堂油烟、汽车尾气和生化池气味。
(1)粉尘
①砂石堆场风力及装卸除尘
砂场粉尘的主要特点是与风速和粉尘颗粒含水量有关。因此,减少建筑材料的露天堆放,确保一定的含水量(含水量大于10)%)是抑制此类粉尘的有效手段。同时,建设单位采用封闭彩钢板封闭原材料堆场,可有效减少此类粉尘的影响。此外,应在砂堆场周围设置喷水装置,并在装卸聊天时定期喷水,以保持砂堆表面湿润。采取上述措施后,砂堆粉尘的影响范围主要在粉尘点风向的近距离范围内,主要在工厂范围内,对外部环境影响不大。
②砂石输送过程中扬尘
砂石升降采用搅拌站配套的带式输送方式完成。根据设计方案和咨询业主,搬迁项目三条生产线共有三条给料输送带,各生产过程采用计算机集中控制,砂原料输送、测量、给料封闭,抑尘效果好,粉尘产量小,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③罐顶呼吸孔及库底粉尘
根据工程分析,各粉末罐顶呼吸孔安装滤芯除尘器,罐底采用负压吸尘装置,罐顶呼吸孔共用滤芯除尘器。收集到的灰尘返回材料仓库,除尘效率为99.5%除尘后,出口粉尘浓度为30mg/m3.符合《水泥工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中标准限值(水泥仓等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