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三节 承包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选择最佳承包商。本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招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受贿、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成本约定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不适合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承载招标项目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后,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并在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人中选择最佳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来源:www.examda.com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发包人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的,发包人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发包人将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人。来源:考试大
第二十四条提倡建设工程总承包,禁止肢解和发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发包人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项目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但是,不得将一个承包人应当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第二十五条根据合同,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商采购的,发包商不得指定承包商购买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或者指定厂家和供应商。
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包工程。禁止建筑企业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或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商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肢解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然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重新分包承包的项目。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应当接受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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