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公众开放的绿地,主要发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发挥休闲娱乐等公共服务功能。包括市、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特殊公园、带状公园、街道绿地、隔离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征用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由市、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活动应当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论证。绿地设计方案经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质量监督。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的责任主体、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进行质量监督。工程建设实体质量、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工程质量文件管理应当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公共绿地施工标准和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跨区县建设的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和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的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验收;其他公共绿地由区县园林绿化局组织验收。
第九条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区、县园林绿化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公共绿地工程建设验收申请;
(二)公共绿地工程设计方案、市、区绿地方案批准文件、竣工图(含电子文件);
(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十条市、区园林绿化局受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验收小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一)听取建设单位关于工程建设的汇报;
(二)审核工程图纸和资料;
(3)实地勘验;
(4)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评价;
(5)出具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市、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下发《公共绿地验收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公共绿地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可以另行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公共绿地工程竣工验收数据管理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数据管理规定》(DB11T712-2010)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绿地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公共绿地建设项目验收资料。其中,市属或跨区、县项目将下列资料纳入市城建档案管理;其他项目将下列材料纳入区城建档案管理:
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
(二)初步设计审核文件(方案论证意见)及附图;
(3)工程概况表;
(四)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五)工程竣工图、工程结算和决算;
(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八)设计单位质量检验报告;
(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公共绿地验收合格后,其竣工图应当报市园林绿化局,登录全市园林绿化地理信息系统,市园林绿化局将公共绿地建设成果在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公示。
第十六条公共绿地验收后,市或者跨区县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绿化局向社会报告。其他公共绿地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向社会报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