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1/12 Click:588
第四条在申领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符合开工要求的审查结果作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附件材料报送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三条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长沙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具体负责市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其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在申请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并将符合施工要求的审查结果作为施工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附件材料提交当地建设(施工)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
1.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如实填写《长沙市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并报建设单位。总承包项目由总承包施工单位填写;
2.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长沙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设立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报告制度;
4.总承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安全生产协议是否按规定签订;
5.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规定编制,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计划;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
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和设施规划;
八、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设置七牌一图;
9.施工现场围挡、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有针对性。
第七条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的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审查结果。
第八条对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交底安全监督方案。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