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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

日期:2021/10/11 Click:584
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市建委昨天明确―――北京楼市又一条损害购房人权益的“霸王惯例”将被打破。昨天,市建委公告了有关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间检验的若干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开发商应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

开发人员不得以缴纳相关税金或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为预购人员检查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市建设委员会昨天明确——

北京楼市另一个损害购房者权益的霸王惯例将被打破。昨天,市建委公布了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间检查的一些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预售商品住宅竣工检查合格后,在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开发人员必须组织预售人员检查购买的预售商品住宅,不得缴纳相关税金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售人员检查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

北京房地产市场多年来没有成文的惯例,入住时,购房者必须先支付房地产费、权利税、公共修理基金等相关税金,再签订房地产管理合同等,然后再检查钥匙。在这个惯例下,多年来,期待住宅购买者好不容易期待住宅的交付,但是入住时交了很多税后,拿着钥匙看新房间。然而,由于许多购房者认为我还没有看到我的房子,我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还没有完成,开发商还没有给我房子,我怎么能先支付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购房者经常与入住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由此产生的情绪将扩大以后房屋检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产生更多纠纷。此外,一些建筑,开发商在看房时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及时维护,先付费,然后收房已经成为北京房地产市场入住纠纷的导火索。

市建委昨天公布的若干规定正是针对上述矛盾而发。该文件特别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者检查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办理交接手续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组织预售人员检查预售商品住宅,并在检查7天前书面通知预售人员检查手续的时间、地点和预售人员应持有的证明书、文件。如果预购者因原因无法自己检查,可以发行书面许可证文件,许可他人或其他组织。而对购房人查验房屋发现的问题,该文件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及时处理。

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开发商,市建委也明确了处罚措施,规定市和区县建委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改正,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不予延长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或限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

“三种武器”减少入住纠纷

市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处长郑伟革强调,为了保证房子的质量,减少入住纠纷,维护各方权益,特别是购房人的利益,市建委在这方面已做了不少工作。

除了出台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外,之前已有两个规定开始实施: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住宅分户验收”政策,该政策出台一年多来,得到了工程参加各方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执行情况比较平稳,市建委也组织开展了对住宅分户验收的专项检查;与此同时,为了避免业主入住后配套不全,生活不便的问题,今年3月1日起,办理土地交用出让合同的住宅小区项目已开始执行住宅与配套同步交付政策。

曾经代理北京大楼销售的中原地产华北区社长李文杰近年来目睹了很多入住纠纷,认为分户检查、辅助同步和业主先检查室三项规定有效地解决了现在北京大楼市的入住纠纷问题,进行了维护。的双曲馀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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