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9/19 Click:870
第一章安全管理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目的
利用经济手段体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状况,有效调动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促使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面貌尽快改观。
2.公司奖惩的量化标准
第一条本罚则中的行政处罚是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登记者进行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者按照本处罚对公司和个人进行的处罚。
第二条上级或有关执法部门对公司或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以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本处罚标准的可合并处罚。
第一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者根据情况严重行政处分。
1.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特殊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2.未在规定时间内识别本公司的危险源,制定形成危险源列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急方案.火灾事故应急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3.发生工人死亡事故。
4.1年内发生2起以上重伤事故或1起事故重伤3人以上。
5.迟报(2小时以上)或隐瞒伤亡事故。
6.未按规定配备专业(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者。
7.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分包公司签订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防管理协议.临电管理协议。
8.一年内因环境保护问题被环境保护局暴露2次以上。
9.一年内发生火灾或烟雾事故。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者根据情况严重受到行政处分。
1.未执行安全值班制度。工地无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或安全值班人员脱岗。
2.将工程分包给没有分包资格、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司,或者没有签订分包合同就安排入场施工。
3.施工现场未按部分项目的特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查和签字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及时变更。
5.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
6.劳务分包公司使用禁止人员(包括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女性劳动者等,被通缉的逃亡嫌疑犯等)。
7.劳务承包公司的负责人.安全员没有参加公司的年度安全训练,还在公司内承包工程。
8.未遂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因管理失误,造成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2.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或者未达到“三统一”要求。
3.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4.未组织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记录或记录不全。
5.指派非特殊作业者从事特殊作业,或者特殊作业者没有证明。
6.未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或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记录。
7.检查中存在问题和危险,未能在期限内整理或完全整理,无法消除安全危险。
第六条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成本在50万元以上,施工部门符合文明安全施工现场的检查条件,由于工程项目本身的原因,没有参加市建设委员会文明安全施工现场的检查,或者经验没有达到文明安全施工现场的标准。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5000元。
第二章安全防护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者根据情况严重处理相应的行政处分。
1.根据有关规定(包括集团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未组织专家论证施工。
2.使用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者未取得生产.使用证或者未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准用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人工挖扩孔桩施工。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者根据情况严重处分相应的行政处分。
1.购买或租赁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无租赁资格脚手架的材料和紧固件。
2.购买或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未通过检查的安全网(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眼网)、安全带和头盔。
3.购买或租赁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安全防护产品。
4.脚手架未经检查使用。
第9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或者根据情况严重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1.脚手架设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架设水平安全网。
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未设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4.框架结构建筑物首层未封闭;未设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5.工地其他安全防护不足或安全防护不足构成的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
第三章临时用电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的设计或未经批准。
2.工地临时用电未执行三条五线制。
3.工地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
4.未与分包公司签订临时用电安全协议。
5.购买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电气设备.设施产品或制作配电箱未经公司批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A.B级配电设施没有隔离措施。
2.其他临时用电缺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章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入场机械设备未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2.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
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篮子没有向建设委员会申报。
4.使用未经定期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或过期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5.机械设备安装后,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即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