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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加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电子邮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工程安全信用文件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处理活动,加强市场主体守法和诚信意识,维持市场秩序,建立有效诚信激励和不诚实惩戒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称建筑市场主体为
(2)在市内工作的建筑师、调查设计技术人员、建筑师(项目经理)、监理技术人员等注册工作人员。
(3)在市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和员工。
第三条本方法所谓的不良行为是
(1)发生建筑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2)违反国家、省、市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的行为
(3)影响建筑工程安全的行为
(4)妨碍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由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1)决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和处理等综合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淄政发[2009]9号文定义的监督范围,负责管辖区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报告。
第五条市和区县(高新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
第六条建筑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认定、记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应采用以下文件认定和记录:
(1)命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不良行为认定书
(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认定、记录机构应遵守以下认定、记录规则:
(1)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件只记录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
(2)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应分别记录
(3)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所属公司有管理过失的,应对公司追加记录。
第9条不良行为认定文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签字,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件可由其所在单位一起签字
(2)邮寄送达。注册收据上注明日期为送达日
(3)公告送达。淄博建筑信息网上发布之日起的第七天为送达日期
(4)留置送达。拒绝签字的情况下,证人出席,签字的执法人员在不良行为认定文件中明确记载情况后,将文件留置在现场作为投递。
(5)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递方式。
第十条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件之日起3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辩,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验证并回答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者,将不良行为输入其信用文件系统,在淄博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公开,公开时间在6个月以上。公示期满,将不良行为记入当事人信用文件。
第11条不良行为记录应使用不良行为记录文件,根据《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分别记录企业和相关人员发生不良行为的次数。《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未规定的不良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区县建筑市场检查机构每月二十二日应向区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建筑市场违法检查情况。市建筑市场检查机构应在每月5日、20日向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违法检查情况。
区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每月25日前,本月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按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电子邮件。邮件地址zbajz@126.com
第13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3个月为统计周期,对同类当事人的不良行为累计次数进行排序,排序结果在淄博建筑信息网上公布,公示期在3个月以上。统计、公示上年度相关当事人的不良行为,公示期限在1年以上。
第三章不良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每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命令其改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施工企业可以延期资质升级或资质增加,监理企业可以延期资质升级,招标时相应减少施工、监理企业的社会信用,地方施工、监理企业在下年度申请淄建工(监理)申请手续时不予申请。
第15条在统计周期内,累计记录2次以上不良行为的施工部门、设备拆装部门视为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报告省建管局重新审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暂时扣除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情况严重的,依法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16条在统计周期内,对累计记录2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建筑工程企业3种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暂时扣除资格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行机构撤销资格证书。
第17条在统计周期内,累计记录2次以上的建设部门、监理部门、设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1)通报批评相关部门,与主要负责人约定
(2)对调查部门、设计部门、监理部门及其注册执行人员暂停接受其执行资格(资格)申请业务,暂停在淄博市场接受业务或执行3个月至12个月。
第十八条因不良行为被公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训练,不参加训练或训练考试不及格的,其警告公示期相应延长。
第19条不良行为被记录后,不影响对该行为的纠正、处罚及其他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市区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方法认真履行对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处理责任,故意承担责任、拖延、滥用职权、虚假、不正当行为,根据行政过失追究有关机构和个人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淄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第22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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