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第一条的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预防安全事故,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项目安全的系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以及国家和建设部的规定专门设计的。
第二条职业安全管理应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职业安全管理体系
第一章安全生产控制体系
建设部门负责在施工开始前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职业安全许可制度
建设项目的建设部门必须依法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安全生产的公司。
第三条职业安全责任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和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职业安全教育培训体系
建设项目各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工作。
第五条安全技术披露制度
在项目施工之前,工程技术部门会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为施工单位的每个级别建立一个安全技术披露系统,并在各个级别披露记录,以确保施工安全。请您确认。
第六条有证书的特殊工作人员制度
从事地下、空中、铺装、爆破等特殊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安全工作培训,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取得特殊工作资格证书,才能开始工作。需要。
第七条起重机械、起重架、模板和其他自升架设施,必须由合格机构和检查登记制度拆装。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集成起重脚手架、模板等自支架设施,必须由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
符合条件规定的检测和测试期限的建筑起重机械、集成起重脚手架、模板和其他自升式安装设施必须由专业合格的检测和测试机构检测。未通过测试的不要继续使用。
第八条安检系统
根据项目负责人的建设情况,安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特殊等形式的安检。检测必须有目的,内容明确,记录完整,确保安全的生产监督。加强。第九条危险岗位操作程序及书面通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向工人提供安全设备和防护服,书面通知危险岗位和非法操作的危险通知工人。
第十条职业意外保险制度的申请
工程技术部门监督施工单位向在工地从事危险工作的人员投保工伤保险。
第11条:处理员工伤亡的报告制度
事故发生后,安全指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立即报告事故。
第十二条“三同时”制度
该项目的安全设备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主要项目同时设计,建造,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参加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工程部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施工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监督检查所有参与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2)在外包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项目时,其总体质量和相应的资质水平较好,可以检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并进行项目建设。应当选择研究,设计,施工,监督等有关部门。商业。
(3)项目招标资格期间,检查建筑公司原始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经理的安全记录和安全训练证书。我们不接受没有合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公司投标文件。建议的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经理,要么未通过安全培训考试,要么进入建筑市场的机会有限。
(4)施工部门可能受到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信号、无线电、电视等地下管道、建筑工地和邻近地区、建设项目的影响。建筑物、建筑物和地下项目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地区的气象和水文数据相关信息。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化遗址、古迹、炸药、电缆或放射性污染源,停止施工,保护该遗址,必要时通知有关当局。
(5)按规定,经批准的概算确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运行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应按工程合同分配给施工企业,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6)准备施工组织设计时,包括调查、设计、施工和监督措施、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例如安全生产系统要求,安全生产控制人员组成要求,应急救援计划等。
(7)对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等机构提出要求,或者说明建设机构没有施工安全保证,或者不允许不遵守购买、租赁或使用的规定建筑材料、安全设备、机械、建筑设备和附件、消防设备、安全施工所需的设备。
(8)以土木工程安全管理、建设部门/监理部门/设计部门安全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目的土木工程安全保障系统/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检查和推进安全管理措施全面实施。验证实施调查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程、监督等部门设计反馈中客观存在或未考虑的安全危险。
(9)组织参加工程的公司制定安全事故紧急救援计划,进行定期训练。紧急救济计划应包括组织,人员配备,材料准备,紧急程序,人员和财产补救,事故分析和报告以及事故后恢复措施。应急救济计划应向当地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验证。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将立即启动应急救援计划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建设部,水利部的有关规定上报事故调查处理。加入或组织。
第二条调查设计部门的安全责任
(1)研究/设计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进行研究/设计,对研究/设计的质量负责。
(2)研究设计工作达到要求的深度,提供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研究工作失误或设计不合理的安全事故。
(3)研究设计部门系统研究工程安全运行和保护的必要性和工程周边环境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确保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应采取措施,包括在设计文件中。必须详尽、准确地采取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在设计文件中务必出示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完整性、精确的关键构件和链接,并提供安全事故预防指南。
(4)根据测量结果,测量设计机构提供施工现场和邻近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数据、气象水文观测数据。必须提供给车站。可能受项目和地下项目影响的附近建筑和结构的相关信息。
(5)研究设计部门根据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工作环境和安全工程的措施。
(6)研究设计机构根据业务线的建设情况,为业务线提出施工过渡计划,提出措施和施工预防措施,确保业务线在施工期间的安全运行。
(7)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特殊结构,设计部门应提供措施和相关要求,确保施工人员安全,防止设计安全事故发生。必须提示。
(8)研究设计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分析,在建设项目合理寿命内应对研究设计引起的安全事故,应对研究设计引起的安全事故。负责
第三条监督部门安全责任
(一)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管理一致。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2)技术项目部门在监理单位制订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规则,制定建设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检查计划,按照安全生产监督规则进行安全生产。必须支持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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