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几点意见》、2014年住宅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几点意见》中央国务院文件第九条写道: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建设部门、调查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和工程监理部门等五个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工程监督的监督,充分发挥质量监督站的作用。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不得不让我们对建筑业改革认真的思考,为创造良好的工程建筑市场环境做探索。
建筑工程施工由建筑材料加工利用施工设备,由建筑工人的施工操作活动和安装活动形成。施工操作活动过程体现产品质量,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生产活动需要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政府主管部门法规政策等。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有人员素质、工程材料、机械设备、工艺方法、环境条件、法规政策、工程监督等。参加建设的有建设部门(开发者、投资者)、施工部门(承包者)、设计部门、测量部门、材料部门、劳务企业、监理部门、招标等。还有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建设良好工程施工环境的法规依据
1、《建筑法》条款摘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31条,建设部门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部门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如果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工地安全由建筑工程企业负责,执行工程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55条,建筑工程执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摘录
第十条、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强制承包人竞标。建设部门不得明确或暗示设计部门或建设部门违反工程强制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安全生产法》摘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录
第14条、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危险的,应要求施工机构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机构暂停施工,及时报告施工机构。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
第24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工地安全生产负责。
5、《立法法》摘录
第87条……(1)超过权限的,(2)低位法违反高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6、《价格法》摘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20条,生产者应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8、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见法规原文)
二、建筑市场存在的不良现象
1、建设部门(开发人员、投资者)存在的现状和问题:
(1)建设资金不足,手续不完善,首先开工的施工许可证延误。
(2)甲违反合同高薪组建管理机构,工地出现两组管理监督班,监督机构被动,只能按规定签字、认可、承担责任,甲不承担责任,有权不承担责任。
(3)自行组建项目监理部,与监理公司合作。一些建设单位的施工单位是一家,监理工作难以开展。有的迫于规定必须聘用监理企业,履行建设流程,顺利发放施工许可证,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
(4)为了最大利益,不经过设计同意,随意变更设计图纸。
(5)真正的开发人员(投资者)决策者不是法人代表,而是在背后指挥,不负责任。现场的负责人没有权利。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施工和监理企业低于成本招标违反了价格法和质量管理条例。
(6)工程项目弄虚作假、耍手段,通过验收办理验收手续。
2、施工公司(承包商)现状和问题
(1)资金承包工程项目,合作合格的工程公司支付管理费,自己寻找劳务队伍,但这些劳务队伍不是专业工程施工,人员流动性大。技术不稳定、人员五花八门,什么人都有,没技术、没素养、没知识的大有人在,这些人管理困难、造成工程问题比较多。
(2)部分施工队也没有注册建筑师和项目经理,证书合作,人在别的单位工作,现场管理的是没有证书的熟练工人和老师。也就是说,人证不一致,人证分离。
(3)有的施工队伍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技术员,检查一来现找人到现场,现场有证也是合作的,实际工作的监理人员成了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检查验收时,由于没有质检员,不作检查直接编虚假检验表,监理检查时有发生不合格。这种现象很普遍,受到处罚,但监理无权处罚,安全也是如此。
建筑工程文件资料由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技术人员在工地检查记录,由资料员在室内用微机整理形成。现在,实际上大部分施工现场都没有检查记录,所以直接委托室内的微机制作和资料,制作虚假和实际不一致,最后制作资料所谓的补充资料,签字,补充。
(4)高资质工程公司承包项目后包装,现场施工队伍如上述。承担工程项目,分包,分成几个队伍,每个队伍或多次承包。
(5)为赚取高额利润施工中出现偷工减料、建筑材料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不按图施工,野蛮施工现象屡屡发生。
3、监理部门的现状和问题
(1)监理费低于成本,监理人员工资低,无法留下高素质的人才。注册监理工程师很多人证分离都是把证合作到监理公司,而人在高工资高待遇的施工单位、建设等单位工作。为了企业不亏损,只得在人员和工资上做文章,找平衡,低质低价、优质优价。
(2)监理工程师多为退休人员,也有土建行业工匠和大中专毕业生,其他行业转行监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他们在工作中学习、提高。监理人员的流动性也很大。
(3)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不考工程专业技术知识。这样,在其他行业,现在学习监理技术人员的考试教材参加考试,考试被选为现场后不能进行工程技术,一边学习一边多。直接挂上总监的名字,数不清,处理坏事。
(4)监理费不增加,工作内容不断增加。例如,施工队没有质量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让监理旁边的车站成为质量检查员,成为安全检查员,承担责任。《建筑法》没有监督安全生产条款,《建筑安全管理条例》增加了监督安全生产内容。《2000年监理规范》和《2002年监理合同范本》都没有监理管安全内容,而新监理规范和新监理合同范本增加了安全管理内容,就没有提增加监理费内容。还有政府相关部门有意无意摊派工作,监理企业的产品是购买的,工作内容不能随意增加。根据《建筑法》第44条、第45条,《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安全生产由施工部门负责,这也是多年来安全生产的重要标准,谁生产谁负责管理生产必须管理安全和交通警察不代替司机负责一样。
(5)监理代表建设部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检查、评价),有问题向建设部门报告,安全条例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承担责任,一仆二主,监理工作困难。在质量、安全方面,监理发现并发出通知,如果施工部门不改正,监理不应承担责任的施工方应承担责任,形成法律文件,有效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监视和安全监视的力量。
(6)监理责任权(变更、检查、计量、支付)不均衡,只有责任和义务,权利不足,无权监督检查?现在监理要求对施工现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24小时365天的监理旁站是不合理的要求,施工单位的管理者不能这样做。监理公司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但工作的监理人员都是那些人,因为他们都是流动性的。
(7)监理项目恶性竞争,低费率招标和投标,相互压价,低价中标。最后是低质低价,再说一下好的监理守法执法成本“是很高”的。
监理企业人员本身的问题也不少,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吃、拿、卡、离职时发生,监理队伍鱼龙混杂,人员素质不高。
(8)现实中工作了数十年工程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规定不能当监督是人才浪费的不合理、不科学现象的高级工人不能当监督,高级工人要做什么工作,注册者和高级工人的职务有矛盾。
4、其他有关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的个别人为了利益干扰工程,干扰施工和监理部门的业务,他们参加部分项目等工程检查检查,合格与否有决定权和处罚权,但不签字,不承担责任,监理签字承担责任。相关部门对施工企业安全质量问题、施工组织机构人员等问题监督检查力度不足。
三、以改革精神共同创造良好的工程建筑市场环境
加强工程管理,执行法规规范,以改革精神创造良好的工程建筑环境。
(1)要想办好一项事业,需要抓住主体。建筑项目、施工人员、工程所需资金、工程材料、施工设备由施工部门支配,由于管理使用,生产主体为施工部门,责任主体也应为施工部门。抓住他们的问题,解决他们的问题,很多问题都能基本解决。施工是主体,监理是服务方,责、权、利分配不一样,大部分在施工方,不能同等对待,同等处罚。对监理处罚要小于施工方,如果执法不公平这种活就没法干了。
(2)建筑行业人员高技术知识提高素质,确立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诚实意识,全体人员学习训练。
(3)工地挂牌施工,谁施工谁负责,有记录,有签字,终身责任制,工人也要负责。班组长、施工负责人指挥检查指导也要承担责任。
(4)现场要有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人证相符,现场不到位,缺岗要追究责任,领导不派人,追究领导责任,受到处罚。要有处罚制度,另外项目经理在现场没有权利,有权利的是承包人。
(5)检验批准、分项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施工机构自我检验合格,监理审查不合格的施工人员不仅要处罚具体人员,监理也不应承担责任。
(6)提升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和工程材料科技含量,应用现代高端产品,建筑构件工厂化,应用高新技术电子设备和检测手段,掌握现代科学建设技术和方法,从源头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7)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许多参与者,它有自己的问题和社会问题。如果你真的想抓住它,从根本上抓住它,问题很容易解决。
总之,以改革精神重新审视法规,完善法规,积极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责任,创造良好的工程建筑环境。任何一方都需要正常的工作环境,像熟练的女性不能煮米饭一样,脱离实际的要求工作,那是不现实的,我们是唯物主义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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