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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有哪些要求?

日期:2021/8/18 Click:573
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四)专家评审制度对具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等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是什么样的?你有什么要求?请看建筑网编辑的文章。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日)于2012年7月6日通过公安部部长事务会议,于2012年7月17日发表,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共7章49条。

(1)适用范围

119号令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营住宅、救等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建设活动。

(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核、安全评价、检验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对发行的审核、评价、检验、检验意见负责。

(3)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检查和备案抽查制度

119号令第13条、第14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检查的范围,规定有规定情况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完成后向发行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对于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部门依法处理消防设计、竣工检验消防备案。

(4)专家审查制度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未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采用的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采用国际标准和海外消防技术标准等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对于三分之二以上审批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批的依据。

(5)执法联动机制

对建设、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机构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通知同级住宅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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