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7/25 Click:597
(二)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三)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项目部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为加强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使用的头盔、安全带、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3)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项目部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行、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行和管理,坚持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行劳动保护用品,更换损坏或过期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征收或变相征收费用。劳动保护用品应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用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
(5)公司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采购、检查、保管、发行、使用、更换、废弃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会计,管理会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以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可追溯性。
(6)公司购买、个人使用的头盔、安全带和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头盔(GB2811)、安全带(GB6095)和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公司、施工工作人员不得购买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7)公司根据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公司内部有关部门、人员采购管理责任。公司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时,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公司的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统一采购困难时,可以由各地区或项目部集中采购。
(8)公司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时,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制造商和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资格,检查商品合格证明书和商品标识,确保购买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公司应向劳动保护用品制造商或供应商要求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供应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得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
(9)公司加强施工人员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训练记录,有训练员和训练员的签名和时间。
(十)公司加强对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施工人员有权接受安全教育训练,有权按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有权拒绝违法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同时,也有义务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