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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日期:2021/7/22 Click:644
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4-3)第四章其他要求一、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一章设置要求和原则

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组)应设置消防控制室。(8.1.7)

二、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的隧道宜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1.7条和第8.1.8条的规定。(12.4.5)

三、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己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3.2.1)

四、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3.2.4)

1有2个以上的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当能够出示全部的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能够控制关键的消防设备;各个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中间能够相互传送、出示状态信息,但不可以相互控制。

第二章独立建设

单独建设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8.1.7)

第三章附属建设

一、附属于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内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应设置在外墙部(8.1.7)

二、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间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第一层。(第二十三条)

三、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泵室和通风空调室、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在2.00h以上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地板与其他部分隔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室向建筑内打开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2.7)

四、附设在汽车库、修理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泵室和排烟、通风空调室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在1.50h以上的不燃性地板相互隔离或与相邻部分隔离。(5.1.9)

五、电磁场干扰强度和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8.1.7)

六、避难门应直接通向室外或安全出口。(8.1.7)

七、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作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区域,互不干扰(8.3.4-3)

第四章其他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内设备构成及其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和显示功能及远程监视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8.1.7)

二、消防泵室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技术措施。(8.1.8)

三、消防控制室、消防泵室、防烟和排烟风扇室的消防用电设备和消防电梯等供电,其配电线路最后一级配电箱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10.1.8)

四、避难室(层)和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室、备用发电机室等发生火灾时,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避难照明和避难指示标志。(3.8.1)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10.3.3)

六、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室、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避难通道,水平避难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3.3.3)

七、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间建筑、消防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避难电梯及其前室、避难楼梯之间及其前室、避难楼层(间)的紧急照明和照明避难指示标志应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第27条)

八、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天花板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装修应采用b1级以上的装修材料。(4.0.10)

九、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避难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视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必须能够显示本规范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所有消防系统和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在远程监视系统预约接口的同时,必须具有向远程监视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相关信息的功能。(3.4.2)

注:本条所述本规范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十、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3.4.3)

十一、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3.4.4)

十二、消防控制室送达、回管的墙壁应设置防火阀。(3.4.5)

十三、消防管理室内严禁通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线和管道。(3.4.6)

十四、消防控制室不得设置在电磁场干扰强、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3.4.7)

十五、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3.4.8)

1设备面板前的操作距离,单列配置时不得小于1.5m的双列配置时不得小于2m。

2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从设备面板到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3m。

3设备面板后的维护距离不得小于1m。

4设备面板排列长度在4m以上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在1m以上的通道。

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与其他设备之间应有明显的间隔。

十六、消防控制室的显示和控制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相关规定。(3.4.9)

十七、消防控制室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相关规定。(3.4.10)

第五章申明

本文提到的消防控制室,是局部引用,其具体要求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和各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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