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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公司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

日期:2021/7/20 Click:638
3责任管理31承包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的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主动接受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2发包部门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安全协议》)。
1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司承包行为,加强公司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采购带厂房安装等承包工程。

3责任管理

3.1承包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负全责,务必对工地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发觉隐患应立即整改,积极接纳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3.2发包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负全责,应指定专人对工地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负责协调处理。

3.3工程所在区域的部门领导或安全责任人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承担区域管理责任,应认真对承包单位或单位开展安全现场环境和不安全因素的交底和介绍,积极配合施工过程中各类危险工作的安全监护工作,发觉不安全因素有权及时制止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3.4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或安全责任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能要求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负责职能管理责任,指定负责人对工地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知发包部门或承包部门进行整改,承包部门有权停止作业,同时立即做好记录,作为承包部门月度评价、承包人年度评定和工程项目费用结算认证的依据。

4管理要求

4.1承包管理

4.1.1承包部门应检查承包部门下列文本是否完善或规范:

4.1.1承包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海许可证、企业资格证书

4.1.1.2使用外来员工承包人应提供的综合保险证书。

4.1.1.3特殊作业人员应持有的特殊作业操作证

2.1.1.4施工人员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外国进入上海的人员必须处理工作证和雇佣合同

4.1.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2发包部门与承包部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安全协议》)。

4.1.3安全督查室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发给《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外来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取得该资质证书后,可在焦化公司承包工程。

4.1.4发包单位应严格控制承包单位重新发包工程项目的现象。

4.1.5分包单位应将承包单位在公司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情况作为承包商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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