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中心组织原审查委员会复议其疑问,原审查委员会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落入法定代表人:(盖章)字样,y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落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不符,篡改招标文件的内容,认为该投标文件不符合性审查,维持原审查结果。采购中心根据复议意见进行质疑回复。
Y公司质疑回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对采购方、采购中心、原评委进行调查。经调查,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命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评价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的行为进行处理。
问题引出
1.投标文件中给出的投标文件格式可以更改吗?
2.哪些问题可以分为形式审核?
专家点评
为了方便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通常会在最后一章把需要投标人提供的部分内容以“格式”的形式列出。
那么,这些给定的格式可以更改吗?
有的格式与实质条款有关,有的是形式条款。具体如何判断,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基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部分应放宽处理。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商业环境的通知》(财库〔202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规定,采购者、采购代理机构应简化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形式问题的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评价委员会只是因为投标文件增加了签名或这个词,所以判断投标无效,投标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制作,也没有篡改投标文件的内容。
根据38号文件,项目审查应重视实质轻量形式。并将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列为非实质性问题。投标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也要简化明确。在具体实践中,建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列出招标无效、废标条款,或以清单的形式附在招标文件后面,方便投标人和评审专家查阅。对于审查专家,应慎重使用废标权文件未列入投标无效、废标条款或未列入资格性、符合性审查项目的,不得判断投标文件无效。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
(4)因重大事件而取消采购任务。
废标后,购买者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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