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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意外险、增强企业防控意外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发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质量[2003]107日),从九个方面向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详细规定,建筑工程企业应当为工地工作和管理人员,建筑工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复盖工程项目。同时,对保险期限、金额、保险费、保险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和行业自我保险等提出了指导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事故伤害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企业应为工地工程作业和管理人员提供保障,为工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事故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处理建筑事故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在现场施工时也可以参加建筑事故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建筑事故伤害保险的附加保险要求。
2.建筑事故伤害保险的保险期
保险期限从工程项目开始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结束。延长工期的,应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额。最低保险金额应保障施工伤亡人员获得有效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
保费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款。保险费应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分配给员工。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异汇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工地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联系在一起。对于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以采用下降率,对于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差的企业,可以采用上升率。通过浮动汇率机制,鼓励保险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考虑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技术流程中各种工种调动频繁,工人流动性大,保险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分包公司由总承包工程企业统一处理,分包公司合理承担保险费用。业主直接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处理。
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事故伤害保险,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发行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相关信息以公告的形式张贴在工地上,告诉投保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保险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及时全额赔偿。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设置专门的电话接受通报,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告,不提出索赔,必须认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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