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报送及信息反馈落实工作,及时将有关资料和信息上报监控信息平台和工程部。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的实施方案报项目管理中心工程部备案。第七章监测异常的处置第15条当平均速率或最大速率超过监测管理控制值标准后,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组织相关各方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报第四项目管理中心工程部备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本监理合同段的监控管理,监控规范施测团队作业行为,保证工程安全,实现建设目标,防止工程事故发生,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监理监视测量(以下简称监理监视)是指土建监理监理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对围岩、地表、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动态进行的现场巡视和测量。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监控测量管理。
第二章监测机构和责任
第四条监督办公室是监督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督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施工单位监督组织机构、人员、资质和仪器设备的审查、检查、评价等工作,负责施工监督方案的审查,负责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的计量审查,制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在施工过程中监督,促进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人员、监督管理项目和相关措施的执行,必要时监督管理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驻地具体实施监视系统运行,督促参与监视测量检查的施工单位立即报告施工监视报告(日报、周报、月报),执行施工监视的反馈信息的监视点埋设的实施和质量检查的全过程监视施工单位监视数据的收集、分析、报告和信息反馈的执行,及时向监视信息平台和工程部报告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监测相关人员要求
第六条监督管理工程师为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配备专职监测工程师负责监督合同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驻地配备一名兼职工程师,负责监监督标准段的监督监督工作。
第四章监测方案管理
第八条监测方案应由第三方监测机构优化设计,施工机构应根据优化方案和土建设点施工监测设计方案制定施工监测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告第三方监测机构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方案向项目管理中心工程部报告。
第九条监测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点布局、监测频率、监测时间段、报警值、监测结果分析和信息反馈系统等。
第十条监视所包括的监视项目、测量点配置、监视要求、信息提交和反馈等内容必须满足《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和《地铁工程监视测量技术规程》(DB11/490-2007)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测量点的布局、检查和保护
第十一条与第三方监视机构负责监视施工机构的测量点的埋设实施和质量检查,确保测量点的埋设数量和质量。
第12条严格按照北京地铁工程监测点检测、标识和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布置、检测和保护测量点。
第六章监视资料和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监视资料的提交形式、形式和内容严格按照《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包括补充附件)的要求。
第14条纸质监视报告书(周报、月报、年报)按监视信息的提交、警报和综合警报的反应,满足了《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了监视资料台帐。
第七章监测异常处理
第十五条平均速度或最大速度超过监测管理控制值标准后,建设部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向第四项目管理中心工程部报告。
第16条对异常部位施工进行旁站监理,监督实施,评估和总结实施效果,及时向工程部报告后续监控情况。
第17条与第三方监视机构和项目管理中心,审查施工机构提出的停止项目申请。
第八章监视计量支付
第十八条监视所发生的费用按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计量,与第三方监视机构和业主代表审查,报告项目管理中心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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