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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7/16 Click:90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各单位重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司财务部缴存的用于本单位重大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第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质安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重大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统一交公司财务部设置的专项账户单列管理。
第一条是促进公司各部门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危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财企业〔2007〕3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核工地质局关于发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核地安〔2013〕23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购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谓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各部门的重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向公司财务部支付的本部门重大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特别资金。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核工业西南调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各分公司、设计所、各合作公司重大项目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各所属单位的重大项目自行承担,由自有资金支付。
第五条本方法由公司质量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重大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统一管理公司财务部设立的特殊账户。
第六条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公司所属单位重大项目,应按规定要求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缴纳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原则上应‰提取,且不得低于万元。
各部门可参照以上标准,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所属重大项目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标准。
第七条不得以任何情况延期、不支付或不支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形式向员工分配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1)作为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而直接发送的危险、救援费
的支出。
(2)作为处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后直接发送的费用支出。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先行支付。确实需要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专家资金,本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财务所研究批准后可以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重大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未产生开支的,可在项目结束后申请取回。
第十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执行专项款专项、严管,任何单位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方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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