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补充。
12.4.4事故内部调查处理权限:
1公司生产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安全委员会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各部门、工厂报告的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总经理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事故应急预案。
2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部室、工作场所组成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向公司的生产部报告。发生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30万元的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理。
3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人数在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安全管理者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与地方政府合作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集团公司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理。
5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司按有关规定组成公司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国家、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6事故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家、地方政府、公司的其他规定,根据《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明确,事故负责人不放过,相关人员不接受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实)。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公司主管领导、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撤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8公司的事故调查组在对轻伤、重伤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调查组组长组织编制事故调查报告,经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9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
a)事故发生部门的概况
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状况
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块)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e)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负责人的建议
f)事故的预防和措施。
12.4.5事故处理
???????????????????????????????????????????????????????????????日。
2一般以上的事故,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调查处理报告,在10天内作出内部处理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处理决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0天。
3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在10天内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照以下规定向安环科申报
<1)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2)重伤以上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公司按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月度统计报表及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形势分析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12.4.6责任的追究处理。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本制度的4.1种安全生产事故分级定义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负责人,根据事故原因不清楚,负责人不处理,整改措施不执行,有关人员不教育的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还要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责任认定
本公司各厂房发生的所有事故均按GB6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进行责任认定,认定后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种。
(1)直接责任:其行为与事故发生直接关系的人或在其责任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责任,对造成的损失和结果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人(完全由个人错误引起)。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加害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a.违反作业、冒险作业发生事故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发生伤亡事故的
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启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改变、拆卸、破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发生事故。
(2)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主要作用的人或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应分管工作或参加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对造成损失或结果负次要责任的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关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a.违法指挥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b.工作现场监护或监督不到位造成伤亡事故的;
c.未采取工作安全防护措施或制定紧急预案,强制组织工作。
(3)领导责任:指对事故负责的人。如果有以下情况,相关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
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则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印鉴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b.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者员工未通过考试就职造成伤亡事故的
c.机械设备超过检查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者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工作环境不安全,没有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个人失误引起)
(2)主要责任:对事故发生主要作用的人。
(3)次要责任:对事故发生次要作用的人。
(4)一定责任:对事故发生一定作用的人。
(5)认定有2种以上责任的,有关负责人按相关比例分担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损失的大小、伤亡情况,对负责部门(工厂)领导人进行以下处理:
轻伤事故:发生员工轻伤事故,扣除责任部门(工厂)主要领导人当月工资200元,在一年内发生第二起轻伤事故,按照这个标准加倍评价的1年内发生第三起轻伤事故,扣除部门(工厂)主要领导人当月工资600元,给予事故部门(工厂)主要领导人行政警告和通报批评的br/>(2)重伤事故: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除部门(工厂)主要领导人工资20元,给予事故,或者工厂主要领导人工资20元,记录
(3)死亡事故:发生死亡事故,责任部门(工厂)主要领导人当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扣除厂长当月工资600元,根据事故性质和伤亡情况,给予事故部门(工厂)主要领导人行政记录大或降级、撤职处分的同时,扣除安环科科长当月工资200元
(4)无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类型,由各职能管理部门制定责任追究方法
如果事故发生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公司将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按事故性质加倍处罚,追究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虚假报告或虚假报告事故的
b)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事故发生后逃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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