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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日期:2021/7/12 Click:1128
2在口头报告后,事故部门、车间必须配合生产部、安环科形成书面事故报告,上报事故情况,其中,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4小时内上报第一次书面报告;
12.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明确事故责任,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2.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本制度指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12.3负责
12.3.1生产厂长
在社长或分管副社长的指导下,全权主持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12.3.2安全环境保护科
1负责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合并管理工作
2负责向上级公司、所在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以及事故处理中的交流和联系
3负责组织、参与或协助事故调查组对重伤及以上事故及事件调查处理
4负责各类事故、事件报告、统计报告。
12.3.3事故发生单位
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内部及时准确报告,协助公司生产厂长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和事件调查处理
12.3.4其他单位
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开展善后工作,协助生产厂长和事故调查组收集事故和事件信息。
12.4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规定
12.4.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轻伤事故:指引起员工身体障碍或器官功能性或器质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损伤。一般来说,受伤的员工休息了一个多工作日,但是没有达到重伤标准的人。
2重伤事故:员工身体不足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功能障碍或劳动力严重损失。受重伤的员工休息等于超过105个工作日。
3一般事故:指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比较大的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比较大的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特别大的事故是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以下相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比较大的事故,包括本人以下的事故。
12.4.2公司内部报告程序和期限
1事故向国家和地方政府报告的程序、内容、方式及时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第493号)和其他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厂、生产部、安环科、公司,同时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3发生轻伤事故,负责人应在0.5小时内向工作场所、生产部、安环科报告,工作场所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公司的生产部。
4发生重伤事故,部室、车间及时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及公司主管领导报案,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报案后4小时内书面向公司最高管理人员报案。
5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非人身伤亡事故,总经理报告后0.5小时内(口头)或1小时内向公司生产部门报告。
6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非人身伤亡事故,总部、单位立即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报告事故的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报告后的0.5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
7情况非常紧急危害性较大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事故报告后发生新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地方政府安全部门报告。
12.4.3公司内部事故报告内容和方式:
12.4.3.1报告事故应包括
事故发生现场、部门室。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的状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12.4.3.2事故报告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1本制度4.2规定的报告期限,除了明确规定为书面报告者外,还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口头报告期限。在进行口头报告的时候,除了前面的款项内容之外,还应该说明报告人的部门、车间、姓名、职称、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事故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补充。
12.4.4事故内部调查处理权限:

1公司生产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安全委员会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各部门、工厂报告的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总经理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事故应急预案。
2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部室、工作场所组成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向公司的生产部报告。发生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30万元的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理。
3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人数在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安全管理者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与地方政府合作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集团公司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理。
5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司按有关规定组成公司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国家、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6事故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家、地方政府、公司的其他规定,根据《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明确,事故负责人不放过,相关人员不接受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实)。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公司主管领导、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撤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8公司的事故调查组在对轻伤、重伤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调查组组长组织编制事故调查报告,经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9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
a)事故发生部门的概况
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状况
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块)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e)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负责人的建议
f)事故的预防和措施。
12.4.5事故处理
???????????????????????????????????????????????????????????????日。
2一般以上的事故,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调查处理报告,在10天内作出内部处理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处理决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0天。
3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在10天内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照以下规定向安环科申报
<1)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2)重伤以上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公司按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月度统计报表及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形势分析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12.4.6责任的追究处理。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本制度的4.1种安全生产事故分级定义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负责人,根据事故原因不清楚,负责人不处理,整改措施不执行,有关人员不教育的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还要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责任认定
本公司各厂房发生的所有事故均按GB6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进行责任认定,认定后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种。
(1)直接责任:其行为与事故发生直接关系的人或在其责任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责任,对造成的损失和结果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人(完全由个人错误引起)。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加害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a.违反作业、冒险作业发生事故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发生伤亡事故的
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启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改变、拆卸、破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发生事故。
(2)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主要作用的人或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应分管工作或参加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对造成损失或结果负次要责任的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关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a.违法指挥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b.工作现场监护或监督不到位造成伤亡事故的;
c.未采取工作安全防护措施或制定紧急预案,强制组织工作。
(3)领导责任:指对事故负责的人。如果有以下情况,相关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
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则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印鉴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b.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者员工未通过考试就职造成伤亡事故的
c.机械设备超过检查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者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工作环境不安全,没有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个人失误引起)
(2)主要责任:对事故发生主要作用的人。
(3)次要责任:对事故发生次要作用的人。
(4)一定责任:对事故发生一定作用的人。
(5)认定有2种以上责任的,有关负责人按相关比例分担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损失的大小、伤亡情况,对负责部门(工厂)领导人进行以下处理:

轻伤事故:发生员工轻伤事故,扣除责任部门(工厂)主要领导人当月工资200元,在一年内发生第二起轻伤事故,按照这个标准加倍评价的1年内发生第三起轻伤事故,扣除部门(工厂)主要领导人当月工资600元,给予事故部门(工厂)主要领导人行政警告和通报批评的br/>(2)重伤事故: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除部门(工厂)主要领导人工资20元,给予事故,或者工厂主要领导人工资20元,记录
(3)死亡事故:发生死亡事故,责任部门(工厂)主要领导人当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扣除厂长当月工资600元,根据事故性质和伤亡情况,给予事故部门(工厂)主要领导人行政记录大或降级、撤职处分的同时,扣除安环科科长当月工资200元
(4)无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类型,由各职能管理部门制定责任追究方法

如果事故发生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公司将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按事故性质加倍处罚,追究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虚假报告或虚假报告事故的
b)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事故发生后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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