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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步

日期:2021/7/12 Click:936
当前,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有明确规定,作为安监部门直接监管三大高危行业,各级安监部门高度重视,纷纷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了具体的审查程序,进一步增强了其操作性,执法检查更有理有据,加之自上而下多轮次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使得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步入正轨。
当前,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有明确规定,作为安监部门直接监管三大高危行业,各级安监部门高度重视,纷纷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了具体的审查程序,进一步增强了其操作性,执法检查更有理有据,加之自上而下多轮次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使得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步入正轨。但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以外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一般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不足,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持不足,部分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也不足,已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备不足,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很多安全危险。近年来,一般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检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少,应充分重视。
作为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的最后关系,为了做好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青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学习,向有关职能部门了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为处理相关许可前置条件的执行情况,对如何加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进行了深入探讨,努力在这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设施竣工检验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27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贮藏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查安全设施,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或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通过验收,责令期限改正的,未逾期,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停业整顿,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法》仅规定了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不适用于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检查。
(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其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依法检查安全设施。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批、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适用于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但描述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3)山东省人民政府命令第213号的相关规定。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工业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第七条规定,将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划分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督建设项目范围包括矿山建设项目生产、贮藏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物品构成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的黑色和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重大建设项目(鲁安监督[2009]81号文定义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我们这里指的一般建设项目包括一些重点监督建设项目和一切非重点监督建设项目。第二十七条规定,重点监督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部门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检查,提交以下资料(内容明确具体,不再说明)。非重点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检查,投资建设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检查情况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资料不足)。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部门应依法组织检查、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在组织整体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前,应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组织整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该规定是以安全设施竣工检验为前提条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加强相关功能部门之间协调合作形成共同管理合作力的基础。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通过法律检查,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命令期限修正,逾期未修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成后,未依法组织检查、检查安全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警告,命令期限改正的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依据明确,可操作性强)。综上所述,213号命令除了对非重点监督建设项目的申请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外,对一般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检查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与之相辅相成的鲁安监督[2009]81号文进一步提高了其可操作性。缺点是监督范围小,仅限于工业生产部分行业的建设项目。
(4)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命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2011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批准或备案的生产经营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监督范围扩大,基本复盖所有建设项目)。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检查安全设施,制作建筑项目安全检查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安全检验评估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该条规定,监督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检查,应进行安全检查评价,制作评价报告书。因此,即使是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检验评估报告也应作为其安全设施竣工检验备案的文件资料之一。第24条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贮藏危险化学品(包括长输送管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在生产、贮藏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生产经营部门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道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生产经营部门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内容明确具体,不再说明。只是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很难定义)。第27条规定,本方法第7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检查,由生产经营部门组织实施,形成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内容没有要求,但需要安全检查评价报告)。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同时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批准与此相关的行政许可,同时命令生产经营部门立即停止施工,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部门和人员依法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检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可对生产经营部门命令期限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依据明确,可操作性强)。综上所述,36号令的监督范围很大,强调了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检查的记录。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备案也应当参照规定要求执行。
结合山东省政府213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对213号令监管范围内的一般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213号令监管范围以外的一般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的要求办理,并对备案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二、建设部门竣工检查的依据和现状
(一)《建筑法》的相关规定。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检验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证书,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当时建筑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尚未以法律形式提出,该要求描述粗略,操作性不强)。
(二)建设部令的相关规定。2000年6月30日开始实施的《住宅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11项条件,其中第10项要求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发行的认可文件或许可使用文件(当时的《安全生产法》还没有发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还没有提监督部门发行认可文件的要求不足)。2009年10月19日开始实施的《住宅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管理办法》(住宅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5条规定建设部门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6个文件,其中第3个是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应由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发行的认可文件或许可使用文件,第4个是法律规定应由公安消防部门发行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安全部门发行认可文件的要求还不足)。
综上所述,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持不足,相关部门的重视度不足,无法形成安全监督的合作力,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检验作为建设项目的整体检验和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难以实现,只能通过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执法检验加强这方面的监督。
三、推进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检验的一些想法
(一)提议国家提出这方面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的依赖性。
(二)地方政府发表了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检的指导意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检验程序,强调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将安全设施竣工检验作为建设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整体检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手续,工商部门办理年检登记的前置条件。
(3)提高安全设施竣工检验的执法监察力度,要求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期限按规定重新发行安全设施竣工检验,在建设项目整体竣工检验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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