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总包与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一、执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由总承包单位全权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二、总承包单位在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前,应当对该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登记等政府管理手续进行确认,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包工程一致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资质。
三、总承包公司与承包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单独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设立独立条款,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业安全人员的配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管理、现场防护和事故处理等各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擅自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隐患又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的,总承包单位应视情节对分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或终止分包合同。由此引起安全事故的,承包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总承包公司应立即终止承包合同,清除现场,要求总承包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五、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承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通报给业主,使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总包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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