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职爆破员、安全员领取爆炸物品
1、民爆物品的品仅限于通过公安机关培训,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证的班级专业爆破人员接受。2、爆破员凭《爆炸物品领料单》报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批,主管安全领导凭当班生产任务审批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品种。
3、民爆物品由爆破员、安全员共同领取。接收的数量、品种必须如实输入民爆信息系统,在爆炸物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行代码登记本、爆炸物接收清退登记本上签字,保管员允许出库。
4、《爆炸物收据》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保管填写,发行收据时间、票据号码、爆炸物品种、数量(大、小写),必须由收到民间爆炸物的班级爆炸员签字。领料单一式两分,存根联自行留存,另一联由爆破员交保管员作为发放民爆物品的凭据。
5、没有爆炸物收据或审查手续不完整的,保管员不得发行民间爆炸物。非专职爆破员、安全员领取爆品,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品。如果爆破员没有IC卡或者人、证、岗不一致,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未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的,保管员不得出库。如果炸药、雷管没有分开携带,保管员不得出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