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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组织对危险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情况以及专家论证审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应当论证审查而不论证审查,以及不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论证审查的行为。
第一条是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部《危险性大的工程安全专业工程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审查方法》和《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性大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工程)安全专业工程方案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论证审查(以下简称专家论证审查)活动,并对该活动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谓的危险工程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施工前应单独制定安全专业工程方案的七个部分、一个部分工程。
危险工程包括
(1)基坑支持和降水工程。包括
1、挖掘深度在5米以上的基坑、槽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2、基坑不足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基坑以上的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
(2)深度在5米以上的基坑、槽的土方挖掘工程。
(3)各种工具模板工程。包括
1、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模板工程
2、水平混凝土部件模板支持系统和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包括:
10、采用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没有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对前条列的工程,施工部门应指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检查结果安全专业施工方案,经本部门技术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初审后,由监理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通过审查的安全专业施工方案由施工部门技术负责人、监理部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实施。
第五条属于以下危险工程,其安全专业施工方案及其安全检查结果,施工部门技术负责人、监理部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前,施工部门应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深坑工程。包括:
1、挖掘深度在5米以上的工程
2、地下室在3层以上的工程
3、挖掘深度不足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以及地下管道极其复杂的工程。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调查、设计部门、建筑工程部门、工程监理部门、大中专学校、建设科研部门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或聘请部分省外有影响的安全生产专家,建立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网,向聘请的安全生产专家发行录用证明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专业人员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的考试、审查。
安全生产专业人员的条件和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建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审查前,应制定专业人员论证审查方案,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从建设工程安全专业网络中选择5名以上专业人员,以满足论证审查需求,并与本单位无关系的专业人员,组成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审查。
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审查。
第八条施工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时,应向安全生产专家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概况资料
(2)工程施工组织资料
(3)施工图纸
(4)危险工程专业施工方案、方案说明及相应附件资料
(5)制定安全专业施工方案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并提交参加论证审核的安全生产专业人员签署的论证审核书面报告,并对论证审核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将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业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施工单位提供的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论证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组织对危险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情况及专家论证审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论证审查、不按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论证审查的行为。
监督检查可采用巡逻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业施工方案,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及时支付施工所需的安全防护费用,督促施工部门按照安全专业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14条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业施工方案,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设计机构修改,对修改的设计文件负有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公司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完善安全专业施工方案,由施工公司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实施。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专业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由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16条工程监理机构应依法审查安全专业工程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标准,工程机构是否按安全专业工程方案组织工程,以旁边车站形式实施重点监视,发现工程机构不符合安全专业工程方案组织工程,或有安全事故危险,工程机构应立即整改
对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场主体实行安全专业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纠正不执行安全专业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在危险性工程设计、施工中,鼓励和推广应用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的计算软件进行设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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